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2026年7月28日上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米东区应急管理局、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干部及三十余家企业代表参加庭审观摩,“零距离”“沉浸式”接受安全生产法治警示教育。
该起案件中,公诉机关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事故原因、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有序开展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完整构建证据体系,依法指控犯罪。发表公诉意见后,公诉人结合案件情况开展法庭教育,深刻剖析违规操作、疏于监督管理带来的危害后果,展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的坚定态度。
“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代价都无比沉重,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观摩人员全程旁听,深刻感受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后果,纷纷表示要把抓早抓小抓苗头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增强“风险即危险”“隐患即事故”的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我院将持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治罪”的同时做好“治理”的后半篇文章,持续贯彻落实“八号检察建议”,深化与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为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撰稿 | 田竟贤
编辑 | 政治部
审核 |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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