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职能,成功纠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细致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依法推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案件圆满办结,切实维护了事人合法权益,并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经查,梅某系某建工集团吐鲁番棚户区改造项目仓库管理人员。2016年,某建材公司向该标段供应一批加砌块,梅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与供货方对账并出具相关凭证。2024年,该建材公司向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梅某索要货款,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梅某未到庭应诉,法院审查认定双方存在个人买卖合同关系,遂判决梅某支付货款30余万元。梅某不服判决后申请再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无书面劳动合同、无公司委托手续为由,认定梅某收货对账不属于职务行为,驳回其再审申请。梅某随后向米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查明原审裁判存在对涉案款项及梅某是否系职务行为认定错误。办案检察官当即联动吐鲁番高昌区检察院调取关联案卷,核查工资表、询问一线工友固定身份证据,同时调取建材公司银行流水,审查发现由建工集团对公账户向该建材公司支付多笔款项,且与涉案款项基本吻合,未发现梅某个人转账记录。随后,米东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会、检委会审议,依法向米东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米东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经审查,全部采纳检察建议,于2025年10月裁定案件再审。2026年6月,原审原告主动申请撤案,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困扰梅某多年的纠纷彻底化解。案件办结后,申请人专程表达谢意,真切感受到了司法温度与公平正义。
下一步,米东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做实民事检察监督,坚守司法公正底线,用心化解民生纠纷。
撰稿 | 李剑峰
编辑 | 政治部
审核 |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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