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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踏查除毒源,检警协作筑防线
时间:2026-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联合踏查除毒源

检警协作筑防线



为扎实做好禁种铲毒专项治理,铲除毒品滋生源头,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院联合米东分局禁毒大队、柏杨河乡政府等相关单位深入辖区开展毒品原植物踏查铲除专项行动。

活动中,我院干警按照“不漏掉一处,不放过一块”的禁种铲毒工作要求,深入偏远山区、荒坡林地开展禁毒踏查工作,本次行动成功发现并集中铲除野生大麻植株20余万株,确保彻底清除毒源隐患。

踏查期间,检察干警同步开展禁毒普法宣传,向周边群众讲解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纠正“野生杂草无人管”的侥幸心理,说明非法种植、持有、吸食大麻的法律后果,在广大群众中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治理念,并积极鼓励群众参与全民禁毒斗争,鼓励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筑牢禁毒防线。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化检警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禁毒踏查行动,从源头切断毒品犯罪链条,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守护米东无毒蓝天。




检察官说:

毒品,交织伴生着罪与恶,是万恶之首、万恶之源,也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请广大群众保持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发现吸毒、贩毒、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机关反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组织铲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铲除。


发现野生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依法处理。




撰稿 | 田竟贤

编辑 | 政治部

审核 | 丁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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